本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本公司股份并且其姓名(名称)登记在股东名册上的人。股东按其持有股份的种类和份额享有权利,承担义务;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,享有同等权利,承担同种义务。 股东大会是本公司的权力机构,依法行使职权。

本公司设董事会。董事会由十一名董事组成,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、副董事长一名。独立董事的人数占董事会人数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,其中至少包括一名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会计专业人士。 如董事人数因罢免或辞职等而不足十一名时,可由董事会临时补选不足之董事人数,并提交股东大会通过。

本公司设监事会。监事会由五名监事组成,其中一人出任监事会主席。监事任期为三年,可连选连任。监事会成员由股东代表和本公司职工代表组成。其中职工代表两名。股东代表的监事由股东大会从监事会或代表发行股份 5%以上(含 5%)的股东提名的候选人中选举。

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:(一)本公司实行连续、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,本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遵循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,并重视对股东合理、稳定的投资回报和兼顾本公司长远、可持续性发展。原则上本公司应按年将可供分配的利润进行分配,本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。(二)本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方式、股票方式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,并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。在采取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时,公司应当在充分考虑成长性、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。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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